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6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6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160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四五九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及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傷害、毀損案件,起訴書認分別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同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四日本院訊問時當庭撤回告訴,有訊問筆錄及聲請撤回刑事告訴狀各一份在卷可參,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郭晉良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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