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9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9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芳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叁仟壹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零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三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