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9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己○○被告丙○○被告乙○○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2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中第七行、第八行關於「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卅日以贈與為原因,收件日期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記載,應更正為「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卅日以贈與為原因,收件日期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正本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玉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書記官王振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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