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57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57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57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鴻鵬 住臺北市○○區○○街1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陸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三七計算之利息,加計之利息總金額,最高以新臺幣柒佰零捌元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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