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37號原告CIMBBANK.法定代理人LEELAYW.訴訟代理人 李立普 律師
林佳瑩 律師被告 姚博斌 (YAO,.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CIMBBANKBERHAD為一馬來西亞公司未經我國認許,且未在我國設有營業所,與被告在馬來西亞訂立借貸契約,則本件自屬涉外民事事件。又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對於涉外事件之法院管轄部分,並無明文規定,故就具體事件受訴法院是否有管轄權,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而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在雲林縣○○鄉○○村○○路○○○巷○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書記官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