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06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乙○○相對人即債權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訴外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本院87年度全字第2679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財產假扣押,嗣相對人代位清償後,並取得上開債權且變更為抵押權人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假扣押卷宗查明屬實,而相對人雖於96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清償債務訴訟,經本院以96年度重訴字第176號受理,惟相對人因未繳納裁判費而遭本院以其訴不合法駁回在案,此有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176號訴訟卷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單6紙附卷可稽,則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從而聲請人依首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福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書記官蕭佩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