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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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43號原告 蕭宇豪 被告 陳清海 被告合盛計程車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志吉 上列被告因本院刑事105年度交易字第190號陳清海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交易字第190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曾淑婷法官劉桂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書記官吳宣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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