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5139號債權人 趙欣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禎嘩 、 陸鳳英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禎嘩(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陸鳳英(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與債務人二人間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之釋明資料(例如領款或匯款轉帳證明)。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