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5042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昶碩 (原名: 陳世聰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債務人正確姓名究為何,倘有更名,併附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