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監宣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160號聲請人 蔡楚榮 代理人 潘艾嘉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丁茂生 同意由聲請人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綦嶼珠之不動產同意書。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