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車輛所有權不存在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3號原告 胡彥錦 被告 鐘孝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原告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下稱系爭車輛)之所有權不存在,原告應將系爭車輛移轉登記被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8,000元(即原告主張系爭車輛之市場交易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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