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299號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務人 蔡宛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萬零捌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柒仟捌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哲安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