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33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33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3392號債權人 許琇閔 債務人 蔡秋金 債務人 張桂瑩 債務人 謝葉真妹 債務人 江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蔡秋金、張桂瑩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及如聲請狀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張桂瑩應向債權人清償壹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張桂瑩、謝葉真妹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張桂瑩應向債權人清償貳拾叁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張桂瑩、江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蔡秋金、張桂瑩、謝葉真妹、江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七、債權人 陳述 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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