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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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7號原告PAULWURTHDEUTSCHLANDGMBH法定代理人MarkusPeterBierod訴訟代理人 劉向馗 律師被告恆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姚正信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歐元7,865,466元,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未註明幣別者同)277,414,986元【計算式:7,865,466×35.27(訴訟繫屬日民國108年1月19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277,414,98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58,1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書記官黃琬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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