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50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英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424號、106年度執字第112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英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英彰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黃英彰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得易科罰金,與如附表編號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本件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業經其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
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處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之部分,因無刑法第51條第7款宣告多數罰金之情形,自應與前開所定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怡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附表:受刑人黃英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年7月││││併科罰金2萬元│││├────────┼──────────┼──────────┼──────────┤│犯罪日期│105年7月29日│105年10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速偵│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4647號│第28454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沙交簡字第962│105年度訴字第1542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9月19日│106年5月24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沙交簡字第962│105年度訴字第1542號│││判決││號││││├────┼──────────┼──────────┼──────────┤││判決│105年10月17日│106年07月03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否││├────────┼──────────┼──────────┼──────────┤│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6006號(已執畢)│第112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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