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6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6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1664號原告 郭怡君 上列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所謂「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係指該刑事案件中依民法規定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言(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附字第26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 林怡軒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未陳明其所指事實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經其提起自訴,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並無任何刑事案件繫屬本院一情,有案件繫屬情形查詢結果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5頁),是原告所提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既無刑事訴訟案件繫屬本院,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原告之訴即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怡瑜
法官吳天明法官鐘乃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毓珊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附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