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三О號
原告英屬維京群島乙○○○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馮永 被告甲○○右被告因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三八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余學淵
法官楊晉佳法官歐陽漢菁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沈芳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