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0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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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084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
住○○市○○區○○路000號3樓債務人 蔡蕎羽 住屏東縣○○鄉○○路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5,61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蔡蕎羽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
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3年2月25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⒈消費本金:51,231元整(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項)。⒉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利息計算:3,175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⒊逾期費用:
1,20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⒋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5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㈡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2084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1231元蔡蕎羽自民國113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5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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