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115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務人 曾俊豪
送達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0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2,297元,及其中129,337元自民國113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79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414,266元,及其中397,741元自民國113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