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重勞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上訴人即被告永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忠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瑞芳張智婷許婉容 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87,1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9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勞動法庭法官謝志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淑利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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