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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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135號上訴人即被告阿羅哈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蒼冷間 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將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並駁回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2萬5,3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7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勞動法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書記官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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