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48號上訴人即被告 歐吳素卿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48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8萬5,8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9,96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至上訴聲明中就原審判決主文第2項不服部分,乃屬附帶請求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明發
法官湯千慧法官宋雲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書記官吳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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