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51號再審原告 陳林時子 訴訟代理人 陳文德 再審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7年度再易字第2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2,87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4,140元。茲依同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謝文嵐法官郭文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書記官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