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0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08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謝英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萬玖仟柒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肆仟貳佰肆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