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363號上訴人即被告 簡杏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十鼎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因101年度建字第363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伍拾捌萬肆仟肆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仟伍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書記官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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