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4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434號聲請人 翁潔月 代理人 吳世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8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8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淑芬┌────────────────────────────────────────┐│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43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0096-ND-0000000-0│1│1000│├──┼───────────────┼────────────┼───┼────┤│2│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0096-ND-0000000-0│1│1000│├──┼───────────────┼────────────┼───┼────┤│3│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0096-ND-0000000-0│1│1000│├──┼───────────────┼────────────┼───┼────┤│4│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0096-NX-0000000-0│1│605│└──┴───────────────┴────────────┴───┴────┘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書記官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