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股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28號原告 鄭智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揚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股款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元,應繳裁判費7,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暨逕將其繕本送達他造,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勞動法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書記官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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