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9號原告戊○○
丙○○被告丁○○
之1號乙○○
之1之1號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510,8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5,348元,扣除前繳納調解費3,000元,尚應補繳82,3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溫訓暖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