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18號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51,6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7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顏子仁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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