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856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家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被告祭祀公業法人台中市 張五常 、 張信忠 間之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2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書記官許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