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943號上訴人即原告 梁清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以震李明芬 等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書記官鄭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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