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被 告 張宛玲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6972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9月19日下午3時4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俊隆
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零伍拾肆元,及自民國
九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
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當月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之違約金
,逾期第二個月,當月給付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逾期第三至
第五個月,按月給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信用卡帳
單資料查詢、消費帳單明細查詢、歷史帳單為證,經本院核
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
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
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法院書記官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