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5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8年度執聲沒字第38號),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80,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檢附送達回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等資料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80,000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