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聲減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12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打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79年7月18日犯施打毒品罪,經本院以80年度上訴字第209號(原審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79年度訴字第2401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79年度偵字第12236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在案,尚未執行完畢。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之施打毒品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黃仁松法官施柏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書記官魏文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