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附民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30號原告 張曉麗
張文強 被告 沈聯旺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108年度上訴字第651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案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卓進仕法官劉登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萱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