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13號原告 鐘東明 原告與被告 楊文全 等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書記官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