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83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官文英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故請提出本件對債務人官文英之請求權依據,並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申請書、欠費明細等)。(應於補正狀具狀人處蓋聲請人公司之大小章)
二、請提出債務人官文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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