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3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310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務人 林秀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仟叁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仟貳佰捌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零貳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肆萬陸仟捌佰壹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八八計算之利息,另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