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1年度抗字第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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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1年抗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26號抗告人即具保人 陳增展 被告 陳英琪 上列抗告人因沒入保證金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以:民國101年3月5日前,被告陳英琪在外地,以手機聯絡不上他本人;101年3月9日下午1點30分左右,被告陳英琪遭槍擊重傷,目前住進門諾醫院加護病房治療中,3月15日下午7點進行氣切手術,若陳英琪出院,立即告訴法院並且出庭;因家境窮困,該保證金向親戚暫借繳付,現陳英琪住院,需付醫藥費用,懇請鈞院免沒收保證金或減收保證金云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陳英琪涉犯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於偵查中向原審聲請羈押,原審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由抗告人繳納後將被告釋放。嗣原審訂於101年3月5日14時10分行準備程序,寄發傳票予被告,並通知抗告人應於上開期日偕同被告到庭。惟被告不僅未於上開準備程序期日到庭應訊,經警前往花蓮縣○○鄉○○路○○○巷○○號其住所,亦拘提無著,堪認被告顯已逃匿。抗告人亦未於上開準備程序期日偕同被告到庭。以上有原審法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暨刑事保證金收據(聲羈卷第9頁)、送達證書(原審卷第100、101頁)、原審101年3月5日準備程序筆錄、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原審卷第131頁)、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101年3月12日吉警偵字第1010004804號函(原審卷第154頁)在卷可稽。
(二)抗告意旨雖以101年3月5日前聯絡不上被告云云。惟抗告人倘確實聯絡不上被告,自得向原審法院陳報上情。遍觀案內卷證,迄至原審101年3月5日行準備程序時,抗告人均未為陳報,則原審以被告經傳、拘無著未到,抗告人亦未偕同被告到庭,認定被告顯已逃匿,裁定將抗告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諭知沒入,於法並無不合。而被告縱使於101年3月5日後出庭接受原審法院審理,然其先前確有逃匿而拒不到案之情事,依法即需沒入抗告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抗告人以被告嗣後出院立即告訴法院並且出庭,請求免予沒入保證金等語,亦無可採。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李水源法官林慶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書記官林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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