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632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書記官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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