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45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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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4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451號原告 曾柏森 被告 陳珊慧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50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涉犯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504號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對被告提起之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盧伯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書記官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