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10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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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1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10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森台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關於請求標的之相關釋明文件。
二、相對人即債務人森台企業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未向法院陳報清算人,則請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資料及全體股東之最新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書記官孫志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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