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221號104年度附民字第222號104年度附民字第225號104年度附民字第227號原告 李冠瑩
游效舜 李婉如 余國睿 被告 許煒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易字第612號詐欺案件,經上列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簡易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卓春慧
法官吳育汝法官林家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書記官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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