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06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文琪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9年度毒偵字第975號),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2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結晶壹小包(保管字號:99年度安保管字第222號,驗餘淨重零點壹玖柒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移送偵辦被告黃文琪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處分不起訴在案,被告所持有之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書誤為安非他命)1小包(淨重0.198公克)為第二級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9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同法第40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下列之物,沒收之:違禁物。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因犯罪所得之物。」、「前項第1款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件被告於民國99年2月22日晚間21時2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段○○號前前,為警查獲並扣得疑似安非他命之白色透明結晶1小包(保管字號:99年度安保管字第222號),被告經警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類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依本院99年度毒聲字第18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經評定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月7月5日以99年度毒偵字第97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屬實。至於從被告身上查獲之疑似安非他命之白色透明結晶1小包,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鑑驗結果,淨重0.198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驗餘淨重0.197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9年3月5日航藥鑑字第099134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按(見99年度毒偵字第975號偵查卷第38頁),據此足認該疑似安非他命之白色透明結晶1小包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無訛,是該等扣案物品確屬違禁物無疑。
四、上揭扣案白色透明結晶1小包經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既屬違禁物,檢察官所提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之聲請,核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慧怡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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