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146號原告 陸紀文 被告 鍾源泰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12月18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書記官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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