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0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0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06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永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捌萬參仟肆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附表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2110元王永德自民國109年08月0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002新臺幣88406元王永德自民國109年08月0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003新臺幣467717元王永德自民國109年0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8.72004新臺幣495263元王永德自民國109年0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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