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0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06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水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柒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020660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071元自民國109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九點二五002新臺幣11545元自民國109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四003新臺幣8830元自民國109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五004新臺幣23686元自民國109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