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06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06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0651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張淑娟 債務人 陳豪仁
一、債務人張淑娟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玖萬捌仟肆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柒萬肆仟肆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捌萬參仟肆佰壹拾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參仟參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豪仁發支付命令,經核戶籍係設於高雄市鳳山區第二戶政事務所,此據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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