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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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謝進龍 代理人 李淑妃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相對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對人即債權人 聖文森 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204號裁定於民國106年12月13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次查,依債務人於清算事件陳報狀稱名下財產僅有薩摩亞萬機投資有限公司股票,債務人稱無力繳納等值案款新台幣19,808元,本院函請該公司變賣債務人股票,並先後兩次函詢進度,惟迄今仍無人詢問,此有該公司107年9月17日與同年10月12日函在卷可證。為免本件程序延宕,本院已請該公司日後變價完成時通知本院,屆時再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8條以追加分配方式處理,縱債務人受免責裁定亦同。因本件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