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附民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一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一一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高明哲法官洪英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威霖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